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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建立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。按照“管理与执行职能相分离”的原则,依法规范财政部门、政府采购办公室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、采购人的职责,建立“管采分离、职能分设、规范运行、相互监督、分工合作”的工作机制。
三是严格采购操作程序。各部门、单位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,严格合同履约验收,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支付。积极推行阳光采购,政府采购需求、预算、标书、中标公告、合同、验收等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。
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。建立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管机制,完善事前监督预防、事中监督约束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综合监控体系,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。